
舊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沿用至今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建筑業對于其更新換代的訴求與日俱增。去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部分條款引起了巨大的反響。而如今,距征求意見稿已經過了一年半的時間,新版本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遲遲沒有公布,結合去年的征求意見稿和一些社會上的反響意見,小編帶大家展望一下新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到底會改什么?
一、項目上的技術負責人須為注冊建造師?
這是去年征求意見稿中爭議最大的一項,即《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這就意味著建筑業對于注冊建造師的需求可能需要擴大為之前的兩倍,而這對于現在這個建造師缺口巨大的行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這項規定是否能會真正實施,還要等待新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的出臺。但結合實際情況來看,真正出臺的可能性不大。
二、一級建造師與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而《征求意見稿》中還規定了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項目負責人。而這里,對于小型工程并沒有嚴格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任何項目以后都需要注冊建造師來擔任項目負責人,而對于建造師可以兼任小型的項目的數量將不再有硬性要求。
三、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
這是《征求意見稿》中又一個極具爭議的規定,即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四、分包負責人不強制為注冊建造師
新版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很可能對于分包不做建造師的要求,這一規定將更貼合“強化總包主體責任”這一要求,同時改善由于建造師供不應求而產生的掛靠行為。也就是說,分包需不不要建造師,以后主管單位將不做要求,而總包企業可以自行要求,變成一個市場化的行為。
五、個人掛靠行為將嚴厲打擊?
打擊掛靠將毋庸置疑是未來政府工作的一個重點。自2017年國務院下發《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以來,社保全國聯網,對于跨省掛靠的現象嚴肅打擊。接下來,我們也不難相信,對于掛靠現象的打擊力度將會越來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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